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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再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作者:社保管家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5-18



基本案情


苟某就支付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苟某于2015年4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工资2054元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000元。2015年9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前—次性向苟某支付工资500元;苟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015年9月8日,公司向苟某支付了500元,苟某也出具了相关收条。


2015年11月,苟某再次以相同请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苟某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苟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苟某已于2015年4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劳动争议已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书》作出处理,双方当事人均签收了仲裁调解书,调解书已经生效,公司也已实际履行。苟某又以相同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再次提请仲裁,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后继而提起诉讼,属于以同一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


—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个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相同事实、请求和诉讼理由再次起诉,法院也不得再次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法律明文规定前置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其依法作出的仲裁调解书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未按照仲裁调解书载明的内容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不得在仲裁调解书生效后,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再次提请仲裁和诉讼,否则视为违反—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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