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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2015)成民终字第7458号
詹某2013年9月进入A公司,2014年3月调入B公司。2014年10月底,詹某向B公司辞职并填写B公司的《离职审批表》;2014年12月1日,B公司同意詹某离职,并出具《离职证明》一份。
2015年1月8日,詹某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000元,仲裁委予以支持。本案最终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詹某与B公司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詹某自2014年3月调入B公司担任总裁助理,从事土地整理工作,詹某提供的劳动是B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詹某自2014年3月至离职期间接受B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B公司按月为詹某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詹某社保虽由A公司缴纳,但无证据证明2014年3月后詹某为A公司提供了劳动或A公司向詹某发放了报酬,A公司与詹某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詹某的社保关系未及时变更,并不能否认詹某与B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故,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B公司应支付詹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000元。
律师点评
简单易用的才是最好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借调并不是一个劳动法意义上的概念,但该行为在实践中却非常常见,体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素为劳动合同与哪个主体签订、社保由哪个主体缴纳、人员由哪个主体管理以及工资由哪个主体发放等。
而在“借调”实践中,上述认定员工劳动关系的要素往往散落在借调和被借调单位的两个主体中。这种情况可能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发生劳动用工的混同;而且由于劳动关系的要素散落在两个用人单位,理论上劳动仲裁委或法院有可能认定其中的任何一个主体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
因此,在人员借调的过程中,应当完善好相关的法律手续,员工从A公司借调到B公司,劳动关系的要素应当集中在一个用人单位。
① 如员工只是短期借调,则应由A公司签合同、发工资、缴社保,且A、B签订一个借调协议并由A公司发一个 借调通知 以明确关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因借调产生法律风险;
② 如果员工需要长期留在B公司,则建议A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B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工龄应该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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