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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补休咋区分?一次性给你讲清楚

作者:人社局    文章来源:成都社保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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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权威回应
Q:
调休、补休是什么?

调休,从文义解释看,是调整休息时间的意思。从我国现行规定看,国务院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企业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休息时间。


补休,顾名思义,是弥补休息时间的意思。是指该休息而未休时,事后用其他时间来弥补之前该休而未休的时间。

Q:
调休、补休是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针对全民的调休


国家级的调休,其实主要用于节假日挪假,是指将某个特定的公休日调到其他时间(一般是往后调),这和“补休”性质是不一样的。调休是国家利用公权力直接改变了公休日的日期,将一个不属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为公休日。

    

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春节:2月11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7日(星期日)、2月20日(星期六)上班。


•企业内部的调休


特殊工时制中的调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也就是说,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以采用调休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补休的法条规定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补休写入法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

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所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补休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Q:
能以调休、补休代替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吗?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属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调休、补休的形式予以冲抵或规避。


尤其是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调休、补休等方式无法弥补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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