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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2014年起施行城乡大病保险 有效期为3年

作者:社保管家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0-15

昨日,成都市发改委正式发布《成都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的6%确定,筹资标准将实行动态调整。该方案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哪些人可以参加大病保险?

根据方案规定,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保险期内累计超过本方案规定起付线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本实施方案规定报销。其中,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以及国家、省和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标准是什么?

按照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报销比例对超出部分给予报销。起付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随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变化实时调整。

支付比例为多少?

方案规定,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按保险有效期内累计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累进支付,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一个保险有效期内,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起付标准后,总体支付比例不得低于50%,具体分段支付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投标确定。

超出了封顶线怎么办?

如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合并支付金额超过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规定的,那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支付。超出封顶线部分属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规定报销。

报销顺序怎么排?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按照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顺序进行报销。

另外,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和民政救助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013年10月15日              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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