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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社保换来“人财两空”

作者:社保管家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6-08

用人单位10万元诚信金招揽人才

    东莞樟木头一家公司想通过10万元诚信金招揽人才,可诚信金给了应聘者刘某,最终还是没能留住人才。因为该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保,刘某工作未满一年就提出了辞职。就诚信金应否退还的问题,双方最后闹上了法院。

    公司10万元诚信金招人才

    2008年8月,东莞市樟木头镇一家公司招聘技术人员,为表明重视人才的诚意,该公司打出了“预付10万元诚信金”的名头。来自韶关的刘某被该公司的招聘条件所吸引,于2008年8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担任技术服务一职。

    刘某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约定,公司预付刘某1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诚信金,刘某若在合同期内辞职,无条件退回个人所得诚信金,刘某个人如履行完合同年限,那么诚信金作为刘某个人的激励奖金。

    同时,双方规定如果公司违约,刘某因为工伤残疾、意外事故或拖欠薪酬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完合同的,诚信金作为刘某个人的补偿。合同还约定了公司应按国家规定为刘某缴纳养老保险、社保费用等事宜。

    原本以为预付了诚信金,员工就会勤勤恳恳地为公司服务,谁知还没满一年,公司就收到了刘某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未按合同要求依法缴纳社保及未提供单人宿舍”。

    由于刘某在公司服务未满5年,对于10万元诚信金应否退还的问题,双方争执不下。经劳动仲裁裁决,刘某应该退还10万元诚信金。刘某不服,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法院:公司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诚信金在性质上相当于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保证金。在本案中,双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公司应当尽快为刘某办理好社会保险,但直至刘某离职时,该公司仍未为其办理。而这不仅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定,也是法律的强制规定。由于公司在履行合同约定事项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诚信金作为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的保证,刘某有权收取该诚信金作为补偿。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对于刘某主张的补办社会保险的请求,法院认为这应由当事人向所辖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因此法院对该请求不作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刘某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8000多元,同时确认刘某不需向该公司返还10万元诚信金。

2011.06.08             来源:搜狐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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