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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待遇逐步改善,你感受到实惠了吗?

作者:社保管家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1-13

    劳动者的社保待遇昨日连传好消息: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2011年北京人力社保方面的工作要点,将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在京工作的企业外地职工也将可参加生育保险。同时,进城务工农民将和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待遇,在京外国人也将可参加养老保险。

    全国:国企老工伤人员等将纳入工伤保险

    会议决定,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各地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

    [背景] 近年来,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对保障职工权益、分散企业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认定为工伤、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老工伤人员,大多仍由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缺乏制度保障,待遇偏低。

    北京:企业外地职工也将享生育险

    北京市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将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外地户籍职工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

    [支付范围]  包括生育津贴,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同时还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还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意义]  生育险制度对保障育龄妇女生育和就业时的权益有着特殊意义。女职工孕、产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及企业不负担,减轻了企业负担和在招收女工时的顾虑,有利于育龄妇女生育权益的落实和促进妇女就业。

2011.1.13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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