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均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成劳社办[2010]167号),为了保证各参保单位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现将201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业务经办问题通告如下。
一、在2009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尚未公布前,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08年度的“省平”作为申报缴费基数的保底封顶标准;个体参保人员以2008年度的“省平”确定缴费档次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在2009年度“省平”公布的次月起,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09年度“省平”调整申报缴费基数的保底封顶标准;个体参保人员以2009年度“省平”标准确定缴费档次代扣代缴社保费。
三、在2009年度“省平”公布的次月起,参保单位、个体参保人员可以申请补缴当年度“省平”调整前的差额缴费部分。
四、在2009年度“省平”未公布之前,按2008年度的“省平”标准预计发退休人员养老金。待2009年度“省平”公布后,按新的标准重新计发养老金。
五、在2009年度“省平”未公布之前,退休人员死亡按2008年度“省平”标准预拔付丧葬费、抚恤金。待2009年度“省平”公布后,按新的标准重新计发丧葬费、抚恤金。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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