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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财政部发文指导各地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作者:社保管家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9-28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适当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人社部失业保险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进行解读。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年来,共有2170万人次领到失业保险金。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公平,按照中央决策,根据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我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指导各地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适当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并提出了失业保险金上调目标,要求形成增长机制。



《指导意见》确定失业保险金调整的目标是多少?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目标,是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需要明确的是,这个目标以确保基金可持续为前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加以实现。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具体调整幅度和调整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能不能把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得更高一些呢?


         近年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全国失业保险金水平逐年提高,地区差距逐步缩小,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为兜牢民生底线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宜调整过高:

1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上限,即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失业保险保障的是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过高的待遇水平不符合我国失业保险“保基本”的原则。

3

         确定失业保险金水平还要兼顾促就业的作用,失业保险金标准过高,可能会影响部分失业人员的就业积极性。此外,还要统筹考虑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


领取失业保险起见,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哪些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除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有相应的医疗、丧葬抚恤、就业服务等待遇项目。


①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③  职业培训补贴;

④  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2016年,失业保险基金



国务院批准的东7省试点政策用于促就业支出183亿元;向76.2万名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8.3亿元,人均3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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