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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社保”不能简单以“违法”、“入刑”处理?

作者:社保管家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7-28

——法规制定、制度设计要体现民生和满足市场需求

社保挂靠分个人挂靠和公司挂靠,目前大多数人力资源公司都是不支持个人社保挂靠的,只会以公司的名义合作帮公司代买社保,与劳动者无劳动关系

    最近,因为《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的实施,把“挂靠社会保险”或叫“代理社会保险”,又一次推到风口浪尖,尤其是720日在深圳一些报纸同步刊登类似“挂靠缴社保违法、情节严重要入刑”的文章,引起社会一片哗然,有的还感到“恐慌”!

以下是部分报纸的报道:






   以上报道配合“广东省条例进行宣传,无可厚非,对打击个别骗保等问题一定有威慑作用。通过这些报道,我们是否要关注“挂靠或代理社保”后面更深层次的问题,了解挂靠社保的主要人群是谁?为什么要“挂靠社保”?这个群体如果很大,政府是否要修改、调整现有法规和政策,从制度上更好解决民生问题。

   

一、为什么会出现挂靠或代缴社保

 

当前,社会上出现的社保挂靠或代理,主要是因为:

1、非户籍人员在当地没有个人缴纳社保的渠道

非深圳户籍没有用人单位是没有办法缴纳社保保险的,全国其它城市也应该如此。这些非户籍人员有很多情况,主要有:

1)自谋职业者:这部分人群,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从传统小商小贩,到网上店商,这几年,迅速扩大到知识分子群体,如设计、编程、网络写作者等;

2)非户籍员工离职后,因为个人原因想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又希望延续社保,他们/她们多是在当地长期居住;

3)创业初期,没有成立公司之前。

    这部分人员,自己解决了自己的就业、自己为自己参保,自己为自己养老,他们响应国家社会保险的号召,不给或少给政府增添麻烦,我们的政府就应该给予更多的关爱、便利和支持。

 

2、企业跨区域发展初期或短期用工,设立分/子公司成本太大,也太麻烦,多数企业不乐意选择,这种用工的主要情况有:

1)初期招用员工少;

2)短期用工或试探性用工;

3)分/子公司筹办期间

企业跨区域发展的不确定性太强,早期没有设立分/子公司,招用人员又要为当地员工解决缴纳社保问题,挂靠成为最有效、最便利的解决办法。

虽然企业注册越来越便利,但要养一个公司有多少事、要花多少钱,我们的政策制定者,是否体谅过企业?一个注册企业,不管是分公司、子公司,至少要做以下工作:每月要做财务报表、要报税包括分公司的零报税、经常要交统计报表。自己设立一个社保帐户,每月都要去办理有关社保手续。这些公司在跨区域发展初期,基本没有财务人员、没有人力资源干部,这些工作专业性又强,他们要搞定,得花多少银子?花多少心思?

有人会说,企业可以通过劳务派遣来解决,这个可以解决一小部分,因为企业要面对10%的比例,劳动合同一签就要二年以上等问题,有的中小城市不好找代理社保的劳务派遣公司。

 

3、缴纳社会保险不仅为了养老、看病,现在已成为百姓在城市生活的必要条件

大家都知道,在一个城市生活,没有当地的社会保险,将严重影响百姓生活,甚至可能难以生存。社会保险影响百姓的事情主要有:

1)家长没有当地社会保险,小孩不能上学;

2)没有当地社会保险,不能购买车;

3)不能买房;

4)不能办理居住证;

5)不能办理调户口;

6)不能办理商务港澳通行证(如深圳);

……

应该还有很多。

现在有一个趋势,与百姓关系的问题,没有办法的时候,常常会用“社会保险”来解决,这样下去是好事还是坏事,我们不去讨论。我只希望小孩能上学,因为这是天大的事、百姓可买房买车等,不管户籍、非户籍,能够在一个城市和谐、和睦生活下来。

 

二“挂靠社保”都违法?

 

挂靠社会保险,不是今天才出现的事,没有劳动关系就可以代理社会保险。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流动就业人口增加,人事、劳动部门为流动就业人员设计的一个“代理社保”服务产品,后来延伸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一个服务内容。

200011月实施的《广东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可为委托方提供以下服务”:(三)代委托方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手续。规定中所称的委托方包括:

第四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的服务对象

(一)广东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或外省驻粤机构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技工学校、“五大”(函大、业大、夜大、职大、电大)毕业生;

(四)尚未建立或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及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

(五)流动就业人员;

(六)因私出境人员、国际劳务输出人员;

(七)外国企业及华侨、台港澳企业常驻广东省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雇员;

(八)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及其他在职流动人员;

(九)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20026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明确规定(第三十条):中介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人事代理业务: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

随着流动就业人口的增加,为了方便百姓缴纳社会保险,近几年,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的法规中,很多明确服务范围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

20126月,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鼓励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从以上的政策来看,代理挂靠社会保险,已经“合法”存在十几年,甚至于更长时间,现在就不能以“违法”而一棍子打死。

 

三、从新闻报道,引发的一点思考

 

1、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否值得商榷?

新闻自由当然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关注焦点、吸引眼球是记者的职业要求。我想商榷的事,这个报道是否全面?是否有负面影响?

举一个例子来说:现在记者自谋职业的人也多起来,他们肯定有人在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他们看到这个新闻,会的怎样的感觉?

我想说的是,新闻记者是否能够经过这个事情,去全面了解一下,“挂靠社保”的来龙去脉、百姓声音、多少可能受到影响,从更深入社会的报道,推动政府在立法、制度设计上,更加关注民生,解决百姓生活、生存问题。

 

2、新形势、新时代下,政策出台和制定的政策,要更加体现民生和满足市场

据今年初报道: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初步核算,全年国内生产总值676708亿元,比上年增长6.9%。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13746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80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77116万人。全国人户分离的人口2.94亿人,其中流动人口2.47亿人。另据20166月公布的“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末全国就业人口77451万人。

全国就业人口7.7亿多人,流动就业人口达到2.47亿人,其中有多少人长期生活在一个城市,他们多少人要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多少人是自雇就业?我想一定是个大数据。

我们看看国外的自雇就业占劳动者的比例有多大?据2015任仕达灵活雇用用工报告,以下各国自雇就业的比例是:加拿大:8.7%、美国:6.6%、墨西哥:33.0%、哥伦比亚:53.5%、巴西:27.4%、智利:26.6%、俄罗斯:6.9%韩国:27.4%、日本:11.5%、澳大利亚:10.3%、新西兰:15.2%、英国:14.4%、法国:9.5%、荷兰:16.1%、比利时:15.1%、德国:11.2%

从数据看,平均数肯定超过10%,与我们相邻的韩国、日本都超过了10%

中国自雇就业有多大的比例,我没有数据,应该不会少于10%,对吧?

按照中国如此之大人口和流动就业人口基数,我们的自雇就业人口非常大,这部分人群的社会保障怎么解决?

在国家鼓励创业、自谋职业的情况下,解决社会保险缴纳的问题,是否应该从源头去思考和解决现有法规和政策不适宜问题。

1)法规的局限性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但是这个规定,只有户籍人口才能享受,没有用工主体的非户籍人员怎么解决?

2)缴纳和享受社会保险是否可以与劳动关系脱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以上两条规定,成为必须建立“劳动关系”才能缴纳的社会保险的政策依据。所有才有新闻报道中出现的“有关7月开始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也就是说“挂靠”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是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人,缴纳和享受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就绑定在一起。过去这样设计的制度,不能说错误,关键是现在不一定适用新的形势和时代。

是否可以修改和调整?

 

3)专业社会保险服务是否可以在规范中发展

修改法规需要较长时间和复杂程序,为了更好、更快地解决非户籍人员的参保问题,建议各地可以放开或扩大专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社会保险服务,把“堵”变成“引”,让更多自雇就业者、临时不在岗、短期没有社保帐户用工企业等人员,能够缴纳社会保险有畅通的、合法的渠道,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各种待遇。

其实,通过专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可以有效分解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作压力,减少百姓到社会保险部门排长队的不满、提高单位或个人缴纳社保的效率和满意度。

我们是否可以借鉴日本的一些成功经验。通过《社会保险劳务士法》,培训和建立了一支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保险服务队伍和服务机构,据介绍,日本现在专业社会保险事务机构2万多家。

 

近几年,劳动用工和就业在国家和时代的转型、变革中而变,我们的法规出台和制度设计,会滞后于发展,社会保险法规和制度也不例外,如何解决当前社保缴纳和享受的问题,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希望看到更多解决实际问题、百姓满意的法规出台。

因为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复杂,研究水平不高,以上个人观点,不对的敬请指正!

 
来源:聂有诚,亚太人才服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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