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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迟到一小时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竟认定为合法?

作者:社保管家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2-14


摘要:

因劳动者迟到一小时,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与公司产生争议,最后法院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驳回了劳动者诉求。迟到一小时为何如此严重?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6日9点30分,范秀棋到中联公司上班。中联公司要求的上班时间为8点30分,即范秀棋比正常上班时间迟到一小时,但范秀棋在考勤表上填写出勤时间为8点30分。

中联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迟到、早退或缺席属于A类错误,初犯者获发警告信,如在同一年度内累计超过三次警告会被即时辞退。虚报出勤的行为属C类错误,即时辞退。中联公司以范秀棋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范秀棋则认为其属于迟到(A类错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中联公司的《员工手册》经员工代表大会制定并送达给员工,内容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用人单位及员工均应自觉遵守,并可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范秀棋当天迟到为A类错误,范秀棋应该如实陈述迟到的原因,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但范秀棋虚假陈述的行为已经变成C类错误,其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中的虚报出勤,故中联公司据此解除范秀棋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内容、程序合法,并依法送达,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员工手册》明确约定迟到、早退等行为为A类错误,其惩罚措施是警告(累计达到一定次数方才辞退);而虚报出勤属于C类即时辞退的严重错误;很显然用人单位更注重员工的诚信。劳动者不诚信的行为使其从小过错升级为严重犯错,最终被辞退。

再次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应该以诚信为本,避免弄巧成拙。

本文为 四川道远人力 原创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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