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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内资企业年检公告

作者:社保管家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4-24 00:52:31
 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依法按年度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为规范全区内资企业年检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2008年度企业年检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51号)中关于“市及市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非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08年度年检,与2009年度年检合并进行,年检收费按1年收取”的要求,现就2008年度内资企业年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年检范围
   凡2008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属于以下类型的应参加2008年度年检:
   (一)涉及有各类前置许可或批准文件的企业。
   (二)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它企业提出需要进行2008年度年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服务。
二、年检时间及收费
    法定年检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2008年度应检企业每户收费50元,其它要求参加年检的企业不收费。
三、年检机关和年检场所
    我局注册科负责全局企业年检工作的组织指导,承担本局登记注册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的企业的年检工作的实施,并在成都市温江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及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园工商联络服务站开设企业年检窗口。
    各工商所负责本局登记注册且住所在所辖区域内的(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园的内的企业由该园工商联络站年检)的企业、经营单位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在所在工商所内开设企业年检窗口。
四、年检形式
    内资企业年检采取传统窗口年检与网上年检结合的方式进行。鼓励企业从网上申报年检
五、免检事项
    2008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免检,由注册科在2009年3月1日至4月1日受理认定。并于4月10日前将公示名单报市局注册分局,由市局注册分局统一打印证书并公示。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免检条件和要求按《关于改革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制度的意见》(成工商办〔2007〕27号)执行。
六、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一)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
   (二)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四)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五)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中发现有问题和有群众举报,需进一步查实的企业。
七、特别事项
   (一)对于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依企业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2009年底,并予以通过年检。
   (二)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地震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09年底,并予以通过年检。
   (三)对含有“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清理和规范,禁止使用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予以纠正。
   (四)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部分重点行业,特别是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按照市局确定的重点监管行业,严格审查前置许可证或审批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不能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年检。
   (五)煤矿企业应由注册科初审并签署年检意见后,集中到市局统一办理年检。凡是省政府确定关闭的煤矿一律不予受理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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