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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推行“营改增”细则的通知

作者:社保管家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5-11 16:32:18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补充政策【财税〔2016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明确: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可差额征税!

关于代收代付费用部分开票问题已经有了明确解释:

1、营改增政策明确计税方法

政策明确,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均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明确增值税发票的使用

政策同时进一步明确,差额纳税部分,使用增值税发票,代收代付部分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只能开普通发票,无法用来进行抵扣税额。

根据最新的政策解释,我们将按照之前的流程继续为贵司正常提供服务,区别之处在于服务费将由开具营业税发票转换为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贵司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全额缴纳税金。贵司务必通过邮件与我司客服专用邮箱cs@cdhro.com提交增值税专票开具申请,经我司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常开具。

 

四川省道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201653

 

附:财税〔201647号通知原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51日至7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4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20164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11日至430日期间继续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5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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