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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计发标准


作者:社保龙门    文章来源:社保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0-15
最近呢
有一个案例:

工伤员工,是上了伤残等级(5-10级)的老员工,且是看倒看倒就临近退休了的老员工,因为种种原因(大家都懂滴!),突然提出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
单位就一脑壳的懵了
这就涉及到应给付工伤人员
离职待遇里的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该咋给付才合规呐



来,远宝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一下新政策的执行标准:


图片11.png


2021年8月6日施行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给付标准作了部分调整。将“不足1年的”标准调整为了给付“全额的10%”


 那么
这个正常伤残等级员工离职时应给付的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其全额给付的标准又是咋规定的呢?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了《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同时发布了《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20〕22 号,《办法》规定

↓ ↓ ↓

      “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前,暂以该市(州) 2019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是不是看了上面之后
脑壳有点懵懵的
没关系哦



远宝为大家总结一下
上面的《办法》规定里的大致内容意思是:
点位一

以后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计发统一调整为: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点位二

目前由于省平还低于成都市的2019年市平,成都市暂时执行2019 年的市平77892,也就是6491元/月

图片


点位三

直至省平超过2019年成都市平后,才开始调整为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对应月份的标准:


图片



举个栗子

某员工几年前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今年12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现距离退休已不足半年,却提出了离职,单位该如何给付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正常给付标准应为:
6个月*6491=38946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
38946*10%=3894.60


Emmm,这就是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案例了
大家有没有听明白呐?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
欢迎在文末留言哦~
积极一点哈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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