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了《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同时发布了《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20〕22 号,《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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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前,暂以该市(州) 2019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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