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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案件来源 |

(2015)成民终字第7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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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主张2012年6月进入A公司做木工,曾于2014年10月受伤(十日后出院);但A公司否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并无劳动合同,王某向新都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最终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证据提交情况:

A公司仅提供了营业执照(证明其登记地不在成都市新都区)、委托加工合同书(证明委托新都区内的企业进行加工的事实);

王某提交了工资表、《A公司实木产品流程质检报表》、《A公司派工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保险投保单》、《投保说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申请书》、《委托书》(原件)、《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查询》(原件)、有关协商赔偿的录音资料及其文字整理等证据。


另查明,2015年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王某进行伤残鉴定,并向其支付了保险金四万元。




判 决 结 果 .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王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派工单、流程质检报表、团体保险投保单、投保说明、理赔申请书、委托书、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王某在A公司工作的事实。

公司主张王某系其委托加工的受托人新都区星星木材加工厂的员工,公司在为自己员工投保了团体保险的同时为部分受托人的员工投保了团体保险;

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代为其他企业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保险的事实,也未对其主张进行合理说明,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公司主张其在新繁镇和平村2组无经营场所,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单上载明的公司地址正是新繁镇和平村2组。故对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简单易用的才是最好的


在用工管理中,很多HR存在一个误区,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就不是公司员工,公司不用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最后反而因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了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的确是双方存在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直接、有效的证据,但不是唯一的证据。劳动者就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提供的证据并非固定不变的,我给大家总结了常见的几类:

1. 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职工花名册。

2. 如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打印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同时提醒用人单位不要基于人情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

3.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最好有单位盖章)。

4.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 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 同事的证言(一般要求出庭作证)。

7. 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比如用人单位下发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

8. 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比如最为常见的代表公司签收快递、销售单、对外签订的协议等。

9. 录音、录像、照片。某快递小哥曾用一张身穿工作服在用人单位仓库搬货的照片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10. 搜集网络信息,QQ/微信/邮件往来记录。

11. 搜集手机短信与电话录音。


(需要使用,可以把这一段话,复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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